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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伊始,《山西省旅游条例》正式施行。这必将对全面提升旅游业发展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产生深远影响
如今,旅游已成为百姓常态化的生活方式之一,旅游业作为综合性产业,在山西省经济社会发展中举足轻重。2017年12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就《山西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条例》新增了哪些亮点?在全域旅游时代,《条例》从哪些方面规定取得突破?针对我省旅游资源丰富的特点,《条例》增加了哪些内容?
关键词:战略性支柱产业
明确旅游业在发展中的新定位
相比于旧《条例》,新《条例》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进一步突出了旅游业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地位。
《条例》在总则中就开宗明义地提出各级政府应当将旅游业作为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支柱产业。这是对旅游业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法律定位,是省委、省政府以发展旅游业为突破口、打造转型综改的新引擎新支柱重大决策部署的法制化、制度化、根本化,对文化旅游业促进全省产业升级、经济转型,以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的促进保障作用。
《条例》第四条详细规定,省政府应当将旅游业作为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发展全域旅游,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促进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文件精神的具体体现,符合省委、省政府对旅游业新的产业定位要求,也有利于发挥旅游业在我省经济发展、社会繁荣、民生改善、文化传承等方面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全域旅游
体现综合产业的时代特征
当前,全省正在重点打造以“黄河、长城、太行”三大旅游板块为支撑的新品牌,逐步彰显其非凡的魅力。在传统景区热度不减的同时,我省的一些新兴景区和休闲娱乐设施发展迅速,全域旅游让旅游的形式更加多样化。
《条例》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发展全域旅游,促进旅游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众旅游时代已经到来,旅游业作为一个综合性产业,需要实现资源全域整合、要素全域配套、社会全域参与。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又明确提出我省到2020年要初步建成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将山西旅游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条例》颁布实施恰逢其时,对保障国家战略实施,将我省建成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全域旅游目的地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通、环境保护、卫生、水电气、通信、安全、停车场、厕所、标志标识等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景区应当保持通信畅通,4A级以上景区连接交通主干线的旅游道路应当达到三级以上公路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促进旅游信息共享,无偿向旅游者提供各类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
关键词:旅游规划
突出顶层设计的法制性
旅游规划是保障旅游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对明确旅游业发展方向和目标,强化旅游资源配置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具有纲领性作用。
《条例》将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和景区规划都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内,同时对县级以上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都应考虑旅游发展需要以及规划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功能,这些强制性规定,对解决规划缺失、有规不循,发挥规划引领作用至关重要。
《条例》第九条规定,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应当考虑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文化、文物、通信等部门编制产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统筹旅游项目、设施的建设需求;规划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关键词:资源保护
契合生态文明建设战略要求
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我省自然资源丰富多样,人文资源得天独厚,但因为各种原因,有些旅游资源长期得不到开发或者保护,从而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长期闲置。《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资源开发经营退出机制,对不按照旅游规划开发建设,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长期闲置的,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收回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
同时,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的相关要求,《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对旅游资源的保护。一是明确要求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利用历史人文资源等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文化特色。二是对尚未开发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条例》规定,已经评估认定但尚未开发的旅游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在景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或者在已经评估认定但尚未开发的旅游资源地域内,不得建设妨碍或者损害旅游景观整体效果的设施。三是依法建立旅游资源开发退出机制。
转自网易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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